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泗河街道幸福村社区集体土地。泗水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泗河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泗河街道幸福村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和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现状如下:
地块范围:位于泗水县泉通路以北、济河以西。四至为:东至济河;南至泉通路;西至泗河街道幸福村社区、东洼村、西洼村;北至泗河。面积0.5815公顷。其中:
农用地0.5815公顷(水浇地0.0149公顷、果园0.4349公顷、乔木林地0.0393公顷、其他林地0.0108公顷、其他草地0.0014公顷、设施用用地0.0802公顷)。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泗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二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1.5万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3.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补偿费标准。按照泗水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规〔2023〕3号)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泗水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网站、泗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镇)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27日。
2.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确需进行调整的,本机关修改完善后予以公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3.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幸福村社区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可以在办理补偿登记时一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公告期间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孔欣欣,联系电话:0537-3235602,联系地址:泗水县中兴路39号。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pdf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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