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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介不得为保障房提供居间服务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2-05-19  /  浏览:917 次  /  

    2007年以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如果出现业主违规出售、出租、闲置、擅自拆改房屋等违规行为,小区物业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昨日《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发布,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承租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并从即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此次纳入严格监管的保障房,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自2007年以来建设的出租型和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其中,出租型保障房的使用监管工作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而出售型保障房的使用监管工作需由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两类监管方都应建立家庭档案,对入住家庭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根据家庭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动态管理。

      《意见》重点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界定。出租型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违章搭盖和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等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违规的行为,监管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制止,做好相关记录并告知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请地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日常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签订委托合同并明确委托事项、期限、报告程序、委托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根据委托合同,小区物业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违规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擅自拆改房屋和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等行为,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管理服务站。

      另外,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违规为保障性住房提供居间服务。对于违规代理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出售业务的,将由区县政府组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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